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玲間訴請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法院書記官王毓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