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5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