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0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告瑛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2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