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原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 律師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告井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