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柄松 債務人 洪健倫 債務人李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4月30日起至│百分之1.83│104年5月31日起至│百分之0.183││││104年9月29日止││104年9月29日止│││1│├───────────────┼─────────┼──────────┼───────────┤│││104年9月30日起至│百分之1.76│104年9月30日起至│百分之0.176││││104年11月2日止││104年11月2日止││││87,482元├───────────────┼─────────┼──────────┼───────────┤│││104年11月3日起│百分之2.76│104年11月3日起至│百分之0.276││││至清償日起止││104年11月30日止││││││├──────────┼───────────┤│││││104年12月1日起至│百分之0.552││││││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