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林宗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宗玄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109年4月2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9年4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