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445號聲請人A01法定代理人A02
A0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