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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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告 林淑華
陳雅文 陳明忠 陳健安 被告笙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琳 被告創利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大誠 被告 辜忠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盈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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