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子陽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子陽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聲字第27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9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子陽前因竊盜等案件,於105年1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年聲字第27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1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7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30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6年
6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271號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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