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2402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晉企業社、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國晉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組織?請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係獨資商號,應更正相對人之記載。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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