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05號聲請人 蘇宜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 蘇張壽美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蘇張壽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蘇張壽美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