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原告 歐俊勇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劉楷 律師相對人即追加原告 歐俊修
歐憲瑜 歐信宏 歐義輝 王歐美惠 歐玉貞 歐翠娟 歐玉媛 歐慶忠 歐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第十六行中關於「故『相對人』依前開規定」,以及(三)第十八行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