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七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拾肆包總重陸拾伍點玖捌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經鑑驗後剩餘零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十四時許,在國道公路北向一五二公里處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之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十四包(八十三‧五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包(○.五公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二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扣案移送之煙草及白色粉末,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係總重六十五‧九八公克之大麻十四包及淨重○.一六公克(經鑑驗後剩餘○.一二公克)之K他命一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三款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於偵查卷內足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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