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861號
聲請人 羅能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晢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許「晢」宸)。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謝明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861號
聲請人 羅能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晢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許「晢」宸)。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