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李岱諺
被告 彭昌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6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亭妘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李岱諺
被告 彭昌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6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亭妘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