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董孟宗 法定代理人 董承翰
莊雅琪 被告 鐘景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335號、103年度交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