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61、462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4月28日,以92年度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3年9月13日,以93年度訴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4年8月27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至其強制戒治部分,則於92年8月6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實施而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詎仍未戒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0月19日下午8時許在彰化縣○○鎮○○道路旁,以將毒品海洛因滲水置於注射針筒內,再注射手臂靜脈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5年10月21日15時4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福興國小前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李雅怡法官林俊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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