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沈孝芳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涵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于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