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沈孝芳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涵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