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黃正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樹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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