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戴賢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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