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朱皓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萬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