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天創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明 債務人陳佳明債務人 吳雪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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