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塗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9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0,868元│月12日起││.79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6,563元│月12日起││.99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156,177元│月12日起││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165,552元│月12日起││.38計算│├──┼─────┼───────┼──────┼───────┤│00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345,732元│月12日起││.99計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