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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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12號

聲請人 林金曾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吳銘博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路00○0號)於112年2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履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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