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322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張鈞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網路機車分期,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6,6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被告應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1,85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支付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原告僅請求16%)。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64,750元未清償。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750元,及如附表「原告計息期間」欄所示,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7條第1款固約定:乙方(即被告)如有未依本契約約定清償債務,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利益,甲方(即原告)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金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本件分期付款買賣之價金為66,600元,其1/5為13,320元,被告自109年10月起至110年5月止,遲付之金額共14,800元(計算式:1,850元×8期=14,800元),已逾價金總額1/5之13,320元,故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金64,750元,即屬有據。又本件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1條第3款約定,如有分期價款發生遲延繳款之情況,乙方同意甲方依約向乙方請求該分期價款及收取按年息20%之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於110年5月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109年10月起至110年5月止,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即應繳款日每月15日之「翌日」),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約定事項第1條第3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計息期間」欄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4,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期數

應付款項

原告計息期間(民國)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2

1,850元

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50元

自109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850元

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850元

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850元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850元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850元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850元

自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至36

49,950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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