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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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李錫欣

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對人 簡吉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111年度投補字第40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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