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76號

聲請人 徐廷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建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系爭本票票面面額,並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二、此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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