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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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50號原告 李晉翔 被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2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晉翔對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24號,被告黃嘉祥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