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06號原告 謝明吉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江美瑤 黃聿安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8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請被告於108年7月24日前以書狀與電子檔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影本連同證物請逕寄對造。
㈠、被告108年4月23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09854號函的附表一與附表二的編號,似是將附表一的第11、12項合併為附表二的第11項。為有利於對照引用,請被告將附表一、附表二編號調整一致。
㈡、附表一、附表二均註明是「(摘要)」,請說明附表一、附表二的內容是否只是摘要而非全部的違規事實,如非全部違規事實,請依附表一、附表二各項目詳列違規事實,若無法完全記入附表一、附表二,可以使用附圖再予對照,以利本院確認原處分所處罰的違規事實。
㈢、附表二編號3、9、11、12、14、16、19共計7欄,並未記載所違反的法令,請被告確認是否表示被告認為這7欄所列廣告內容並無違法?如果被告可以確認這7欄並無違法,需否更正原處分關於違規事實的記載?若這7欄並無違法?是否影響原處分的裁處金額?
㈣、附表二違反法令欄,只記載違反衛福部105年令,並未「逐一」記載違反衛福部105年令的何部分內容,請被告補正並做詳細對照說明。
㈤、原告應提供依上述內容所重新製作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一、附表二請另外單獨存檔。
二、請原告於108年8月9日前以書狀與電子檔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影本連同證物請逕寄對造。
㈠、原告起訴狀主張「3D導航、3D客製化」確實有德易達臨床用樣板(鑽孔/截骨手術導板);欣美樂-定位板等仿單內容所述內容可佐等語,此部分似未見原告提出相關證據。本院卷內相關證據似僅有被告提出的被證八(本院卷第163-181頁)。
㈡、請原告自行提出原告就此部分所欲主張的證據,並說明各該項證據可以如何證明原告合乎法令規定。並請就被告認為原告於訴願階段之前所提供的仿單仍無法證實本件所處罰的網路刊登內容為真等語(見本院卷第225-226頁),再做說明。
㈢、請就被告依本裁定所提出的書狀再表示意見。
三、請兩造勿遲延上開期日規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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