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0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06號原告耀總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丘欣 (代理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理由六、關於「又關於原告變更不罰有利於原告部份」記載,應更正為「又關於原處分變更不罰有利於原告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告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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