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張巽智 上列聲請人與 蕭子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蕭子賓簽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