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85號聲請人 蔡清吉 上列聲請人與 張奎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屏東縣○○鄉○○路○號」是否為聲請人之送達地址?如非相對人之地址,請提出相對人之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茲因台端未勾選請求利息之部分,請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08年3月15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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