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聶江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聲請,其中門號0000000000是否經換號為0000000000,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