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汪偉琳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偉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汪偉琳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或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李世華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