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78號上訴人 黃圳河 選任辯護人 陳琪苗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