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號),本院認為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本件被告犯罪後,該條刑罰法律業經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О九六ООО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在案,而自同年七月十三日起施行。被告所涉上開刑罰法律既經廢止其刑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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