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秩字第60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移送人 黃經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以111年7月8日和警分偵字第11100179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經堯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之。
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經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7月6日20時49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路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將強力膠置於塑膠袋內,搓揉生熱後,吸入強力膠揮發之氣體。
二、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黃經堯於警詢之自白。
㈡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
㈢蒐證光碟及錄影擷圖、扣案物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黃經堯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審酌被移送人行為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是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處罰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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