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 林秀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昱照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6月26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昱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完成,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審酌聲請人呈報就任日為112年6月27日,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6月2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