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清貴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行政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