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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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玉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智翔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7萬1,544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1,497㎡+1,391㎡+1,422㎡+1,145㎡)×公告土地現值670元/㎡+1萬6,694元=367萬1,5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