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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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李曜廷 被告 吳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900元(計算式:宜蘭縣○○市○○路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675,900元+原告請求積欠租金95萬元=1,62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