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受刑人陳建成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兼受刑人陳建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度執字第1182號案件(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