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