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玉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4月2日晚間10時許,騎乘AJ2-981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路地下道往南海路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區○○路與南海路口時,本應注意遇行人徒步於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先行,且依當時之情形,能注意,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衝撞適徒步穿越人行道之乙○○,導致乙○○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側小腦及枕葉硬腦膜外血腫、右側大腦額葉遲發性腦血腫、併腦室內出血、術後疑細支管炎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