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乙○○
5號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路136之63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巷○號四層樓房一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98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萬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巷○號四層樓房一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四萬四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後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1月6日起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巷○號四層樓房(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96年2月1日起至97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2千元,按月給付。惟被告自96年7月起至98年2月止,未依約按時匯款給付租金,積欠租金共計18萬1千元,履經催討仍未給付,現租期已屆滿,且經原告催告租期屆滿應遷讓返還,不再續租,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已消滅,被告拒不依約搬遷且未給付欠租,但屢催不理,爰依據民法第450條、第45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上開欠租與法定遲延利息。又依據租約第6條約定,被告於租期屆滿後,如不及時遷讓系爭房屋,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五倍之違約金,今租期屆滿後,被告已無合法權源即無法律上原因仍佔用系爭房屋而受益,原告爰依據租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四萬四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被告先前曾到庭自認系爭房屋之租期已於98年2月28日屆滿無誤,對積欠原告租金共計18萬1千元亦不爭執,然辯稱伊目前無工作,希望續租數月云云,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律師函、回執影本為憑,被告亦對承租系爭房屋已於97年2月28日租期屆滿無誤,對積欠原告租金共計18萬1千元亦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份之主張為真正。
(二)兩造間之租賃關係自因屆期而消滅,被告仍未給付上開欠租及交還房屋,又被告逾期不遷讓,無權占用系爭房屋,妨害原告之使用收益。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租賃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遷讓交還系爭房屋,併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壹拾捌萬壹仟元,及自訴狀善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8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查,依據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6條約定,被告於租期屆滿後,如不即時遷讓系爭房屋,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五倍之違約金,固為兩造所不爭,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今租期屆滿後,被告已無合法權源即無法律上原因仍佔用系爭房屋而受益,被告獲利者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院認為原告依租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四萬四仟元計算之違約金,約定違約金額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按月給付二萬二千元始為合理,故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僅於按月給付二萬二千元範圍內有理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雖前已繳納押金三萬元,然依據租約第五條規定,應於被告遷讓返還房屋時無息返還,被告目前尚未讓返還房屋,自應待遷讓返還房屋時始得另請求返還,附此說明。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原告其餘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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