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二年之健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投保金額及應負擔之健保費)。
⒉聲請人個人生活及扶養母親 洪黃素珠 及二子 洪嘉隆 、 洪子 家之必要費用支出證明文件。
⒊請釋明配偶 姚瑞梅 之財產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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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