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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