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黃靖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黃靖仁│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6年7月15日│991,000元│HWA83488│││1││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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