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民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9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09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民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即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民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此有被告之刑事上訴狀在卷可查。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1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