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7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重製光碟壹佰捌拾柒片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另補充如下:扣案之盜
版影音VCD光碟片共187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1條
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修正前第56條、
第55條、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蕭永同